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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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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豫建建〔2012〕3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工程担保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地深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担保覆盖面逐步扩大,保函备案工作日趋完善,“省-市-企业”三级共享数据的目标基本实现,工程担保业务已趋于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控制建设工程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日常工作中仍存一些问题和不足,如部分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保函备案审查不严格、未按照要求使用河南省工程担保管理信息系统、部分工程担保机构未及时报送有关业务报表、保函录入河南省担保管理系统后置等,影响了全省工程担保风险控制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加强工程担保行业管理,规范工程担保机构行为,根据《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和《河南省工程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工程担保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担保机构备案管理
   1.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工作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总量控制的原则实施。
   2.已备案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要按照《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要求逐步过渡,过渡期从即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止。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备案的工程担保机构均应达到“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
   3.拟在一个地区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申请备案时,其经营地域应为工商注册地。
   二、关于反担保保证金监管
   1.工程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反担保机制,要结合工程项目的难易程度、风险度、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反担保方式,可结合客户的信用评价等级和资金、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实施差别化反担保措施管理。
   2.工程担保机构通过备案后,应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工程担保保证金专户,用于工程担保保证金的存放解付。工程担保机构所收取的反担保保证金均应存入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该专户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并向客户公开。
   保函备案时,工程担保机构持备案所需资料及反担保保证金进账单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解除保函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后,反担保保证金将直接从专户退还给客户。
   3.工程担保机构2012年以来已收取的反担保保证金(指在保保函,下同)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转入反担保保证金专户;2011年12月31日前已收取的反担保保证金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转入反担保保证金专户。
   4.工程担保机构在履行保证责任期间,若按照保证合同要求委托人将必要的工程款打入其指定的账户时,该账户应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账户。
   三、关于担保风险的控制
   工程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控制采取担保总额度与单笔保函额度联合控制的方法进行。
   四、关于工程担保合同
   1.工程担保机构应严格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工程担保合同及保函示范文本》,不得擅自对关键性条款进行修改。
   2.工程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不得签订工程担保阴阳合同。同一工程的担保合同备案后,若工程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需就该工程项目的担保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应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补充协议无效。若补充协议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经备案的补充协议若与备案担保合同发生冲突,以后签订的为准。
   五、关于业务报表报送
   1.工程担保机构应在每季度15日前通过“河南省工程担保管理系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担保业务经营情况报表和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应每半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次银行对账单。若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或发生其它风险事项,应随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偿报告、追偿报告和其它风险相关报告。
   2.报表数据要准确、完整。季度财务报表中的货币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包含机构收取的反担保保证金,下同),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货币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40%。
   3.兼营融资性担保的机构要将工程担保财务报表进行单列。
   六、关于保函备案管理
   (一)工程担保机构应在担保余额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出具保函。在“河南省工程担保管理系统”进行电子保函确认后,方可出具纸质保函,避免出现因担保额度不足而造成保函不能备案的情况。电子保函不可重复录入备案系统。
   (二)工程担保机构开展新的担保品种前应将业务合同和保函格式提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保函(招标投标保函除外)的截止时间应符合建设工程的实际需求,严格按照《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要求执行,形成闭合时限,切实发挥工程担保制度的作用。工程担保机构已出具的保函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建市〔2004〕137号文件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落实
   (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不得实行分段滚动。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的担保额度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分段滚动时,滚动数量以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段为准。每段保证截止日期以业主根据主合同约定完成了每段工程款支付之日后15日内。最后一段的保证截止日期为业主根据主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不含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之日起的30-180日内止。每段的担保额度以主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款时间对应的工程款付款金额为限。各分段担保金额之和最高不超过担保人与委托人约定的最高担保额度。
   (五)已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方可进行联合担保。
   (六)下列保函不予备案:
   1.未经备案的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2.工程担保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分公司)出具的保函;
   3.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支行(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出具的保函;
   4.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的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为同一银行的分支行或同一工程担保机构的;
   5.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关于有效期的约定与“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180天内”要求不符的;
   6.业主支付担保保函关于有效期的约定与“业主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180天内”要求不符的;
   7.对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保函,备案时未提交资金转入反担保保证金专户凭证的;
   8.额度超限的;
   9.承包商履约担保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
   10.保函受益人与保证人、被保证人与保证人是关联企业的,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11.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关联企业的;
   12.未录入“河南省工程担保管理系统”的;
   13.未按要求使用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及保函格式的。
   七、关于担保费率
   1.工程担保取费可参照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担保取费标准的指导意见》(豫建工保〔2009〕1号)执行。
   2.工程担保机构可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造价、施工难易程度、担保风险度、反担保措施、担保期限等因素,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与被担保人进行协商确定合理的担保费率。在担保费率确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对客户的信用评价等级和自身资金、风险控制等能力,对客户实施差别化担保费率管理。
   八、关于保后跟踪管理
   1.工程担保机构要建立担保项目跟踪管理责任制,采用日常监管、定期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后跟踪监管。保后管理应包括保后检查、风险预警和处置、代偿后追偿等。
   2.工程担保机构应设立相应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工程担保的保后跟踪监管。专业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具有施工企业工作经验的会计人员等组成。
   3.工程担保机构应建立保后跟踪监管台账,在分段滚动担保、保函期满等关键时点进行履约提示,并将在保后跟踪监管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数据等列入台账,全面掌握在保项目履约实施的综合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判。
   九、关于保后评价
   工程担保机构要建立对客户的担保后评价制度,对客户的履约能力、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客户信誉档案,为实现差别化担保提供依据。
   十、关于档案管理
   1.工程担保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担保项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解除担保责任之日起五年。
   2.工程担保项目档案应包含以下材料(相关材料的格式参见附件):
   (1)《工程担保档案登记表》(见附件1);
   (2)担保申请人提交的《工程担保申请书》(见附件2);
   (3)担保申请人(委托人)按《工程担保申请人应提交资料清单》提交的并经担保人要件审查后的全部资料;
   (4)担保人要件审查后填写的《工程担保申请受理登记表》;
   (5)担保人保前对担保申请人调查后形成的《工程担保申请人调查报告》;
   (6)由担保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填写的《工程担保评审表》(见附件3)和《同意提供担保通知书》;
   (7)担保人与担保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担保合同》、《抵(质)押反担保合同》;
   (8)反担保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利证明文件、财产保险手续、政府登记机关或登记机构办理的抵押或出质登记手续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9)《工程担保保费认缴通知书》(见附件4)和缴纳担保费的收据复印件;
   (10)《工程担保函评审表》、《办理工程担保函呈批表》、《保函发放审批表》、《保函发放登记表》与被担保人出具的《工程担保函收条》;
   (11)《担保函件》原件;
   (12)《工程保后跟踪监管情况表》(见附件5)及《保后跟踪监管报告》;
   (13)《工程担保保函到期通知书》;
   (14)《解除担保责任确认书》、《解除反担保责任书》;
   (15)收回的《工程担保函》;
   (16)《解除反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评价表》(见附件6)及被担保人担保后评价报告。
   发生代偿的项目还应包含以下资料:
   (1)受益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及其证明资料;
   (2)《工程担保理赔调查表》(见附件7);
   (3)担保机构评审委员会讨论并同意代偿的《会议纪要》、《代偿方案》及其他文件;
   (4)担保机构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和《代偿协议书》;
   (5)担保人向被担保人出具的《追偿通知书》;
   (6)担保人编写的《追偿方案》;
   (7)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于拍卖、变卖或折价抵(质)押物的协议书或诉讼文件;
   (8)折价、拍卖或变卖被担保人抵(质)押物的各种文件资料;
   (9)《工程担保代偿、追偿总结表》(见附件8)。
   十一、切实落实监管职责
   (一)要高度重视工程担保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工程担保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工程担保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工程担保工作,组织深入学习研究工程担保制度,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尚未开展工程担保工作的地市,要解放思想,深入调研,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二)要切实履行保函备案程序。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把保函审核关,对不当条款进行修正,并对纸质保函和电子保函数据进行认真对比核实,相关数据一致的保函方可在网上确认审核通过。发现担保机构重复录入的电子保函,要及时向省厅反馈,申请退回。对目前河南省工程担保管理系统中尚未进行审核确认的电子保函,各地要抓紧进行审核确认,确保电子保函管理的正常进行。
   (三)要及时解除到期保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解除保函申请后,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和查对,对符合解除条件的保函,要及时退还纸质保函并在“河南省工程担保管理系统”上解除电子保函,释放工程担保机构的担保额度。
   (四)加强反担保保证金专户监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担保机构尽快设立反担保保证金专户,定期检查反担保保证金到位情况,确保反担保保证金安全。同时将工程担保机构在各地的反担保保证金专户账号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附件:1. 工程担保档案登记表
      2. 工程担保申请书
      3. 工程担保评审表
      4. 工程担保费认缴通知单
      5. 工程保后跟踪监管情况表
      6. 解除工程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评价表
      7. 工程担保理赔调查表
      8. 工程担保代偿 追偿总结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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